若涉及到在火车上实施的违法行为,在火车处于行驶状态之中且当事人正被缉拿之时,则由前方预定停靠站点所在之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类铁路运输相关的刑事案件。
当然,如果有必要的话,也可交由发车点或目的地点责任划分清晰的人民法院来审理此类刑事案件。
关于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基层人民法院拥有对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此权限的出现系基于依照法律规定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审理案件的除外情况。
其次,中级人民法院的职责在于审理以下类型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一种是威胁到国家安全和进行恐怖活动的案件另一种是可能会判以无期徒刑及死亡的案件。
此外,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须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性质严重的刑事大案。
进一步而言,最高人民法院所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是涉及全国性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最后,若某类刑事案件由犯罪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最为合适,那么该犯罪发生地可能会成为该案的审判机关。
同时,倘若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更加合理,亦可将该案件交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在处理几个具有相同级别管辖权的案件时,通常由最早受理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然而,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把案件移交至主要犯罪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
在列车上的犯罪,被告人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前方停靠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也可以由始发站或者终点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人不是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负责该列车乘务的铁路公安机关对应的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在列车运行途经车站被抓获的,也可以由该车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