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承租方在得到出租方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了装饰装修施工,而那些没有附加于建筑物的装饰装修物品,在出租方同意使用的前提下,可以被折算成现金后归属给出租方所有;但如果出租方不同意使用这些装饰装修物品,则承租方可自由选择将其全面拆除。另一方面,当承租方征得出租方同意之后对建筑物进行了装饰装修并已经形成了与此相关的附加物时,如果出租方同意使用这种附加物的话,那么同样可以将其折合成现金予以拥有;然而若出租方对此持有反对或保留意见,那么这部分装饰装修物品所引发的现值损失将根据双方在造成合同无效应力过程中所犯错误的程度,自行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