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解除,可大致区分成两类情况:合意解除与法定解除。具体来说,当事人双方经过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的话,是可以解除合同的。此外,合同中的双方也可以事先设定一些特定的解除合同原因,一旦这些原因发生,解除权人便有权行使解除权来解除合同。而另一方面,若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当事人同样有权解除合同:首先,因无法抗拒的因素导致原有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中的某一方已经通过明确表达或实际行动表明其将无力履行主要债务;接着,若当事人中的某一方未能及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合理的催促后,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内仍然无法履行,就构成了违约行为;接着,当事人有其它任何拖欠债务或者违反合同诚信原则的行为,且由此造成合同最终无法实现;最后,法律法规中对于其他可能的解除合同情况亦做了相关规定。为了使合同能够顺利地解除,当事人中的某一方如果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应当按照约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对应方。一旦该通知达到接收方手中,合同即从那时起终止生效;而如果通知中明确表示,如果债务人在一段确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债务,那么合同将会自动解除。在这之后,如果债务人在期限内依然未能履行债务,合同将会在告知指定的期限结束那天正式解除。若当事人中的某一方在未经告知对方的前提下,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并且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此主张,那么合同将会自起诉书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至对方之日起立即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