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均应依据法定程序参加工伤保险,向其所有员工或员工雇主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倘若用人单位未能依法加入工伤保险且未能进行补缴,则将受到全国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敦促,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参保,同步完成必要的工伤保险费补缴事宜,在此期间还要每日按比例叠加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若逾期未能足额补缴,则会面临罚款,罚款金额占未缴纳部分的欠款总额在一至三倍之间浮动。
当某一用人单位的员工遭遇工伤情况时,该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应的国家制度规定和标准来付款任职工伤的保障费用。
只有等到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以及滞纳金,工伤保险基金以及用人单位才能依法负担他们在新产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上的责任与义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