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处罚之间存在诸多差异性特征:
首先,行政处罚作为最终性质的行政行为针对个体权利进行处置,例如没收财产等;
相比之下,行政强制措施仅仅是对特定对象的权益(尤其是涉及到对财产运用和处置上的权益)实施临时性的限制手段,例如对物品进行查封扣押等。
其次,行政处罚作为一类典型的行政制裁行为,理当建立在行政相对人之违法行为的基础之上;
然而,行政强制措施并不属于行政制裁范围内,因此其行为依存于行政相对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并无直接关联性。
再者,行政强制措施实质上扮演了中间角色,是为了确保后续行政行为得以顺利实施而设置的一项暂时性措施,尚处于未达到针对事务做出终极裁决的阶段;
而行政处罚则是一项终极性质的行政决定,其发布意味着已经对行政违法事件完成了妥善处理。《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