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所说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实际上侵害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效益权益,其侵犯的对象自然就是本单位所拥有掌控并实际使用的资金了。
此处的“本单位资金”,实际上是指那些从属于单位的所有权或者实际的控制使用权,且以货币形式呈现的全部财物。
而在经济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暂时代为收取、预收、暂时存储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及物品,以及对方支付的货款、交付的货物等情况下,如果接收方已经代表单位进行了接收程序,那么这些被接收到的财物就应当被视作该单位的资产。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