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常所说的合伙公司,其实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创立而成的合伙企业,其主要特性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此类合伙公司的寿命较为有限。
无论是设立阶段还是解散阶段,都相对简单便捷。
通常来说,当各合伙人签署完合伙协议后,即可宣布该合伙企业正式成立;
其次,这类合伙公司的责任范围极为广泛,作为一个整体,它需要对所有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通常可划分为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两大类;
再者,各合伙人之间存在着相互代理的关系。
即对于某一合伙人在外进行的经营活动,其他合伙人需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此外,合伙企业的财产权属于共同所有。
也就是说,针对各合伙人投入的资产,一般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并加以利用。
未经其他合伙人的明确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擅自将合伙资产挪作他用;
最后,合伙企业的收益亦为共同享有。
即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或累积的财产,均应归属全体合伙人共同所有。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