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令法规的明文规定,在公司企业注册项下的各项内容发生变动的情况中(这其中便涵盖了法定代表人更改等事项),原有的公司所拥有的债券应由变迁后的新公司全盘接手、独自担负,无需另行予以特别延长声明或说明。
然而,若确系事出有因需要出具相关情况说明书的场合,只需明确阐述变更之前的公司所持有的债券将由变更之后的新单位负责承继其债权债务关系即可。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