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承运方的过失导致产品瑕疵乃至损坏,从而对购买者或其他主体人身、财产带来损害之际,责任的承担应由制造厂商或经销商进行填补。
兹因运输商、仓库管理人员等第三方疏忽大意,使产品遭受损害并存在质量问题,从而给购买者等人带来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生产商或经销商在负责赔偿之后,便具有了追究运输商、仓库管理人员等第三方民事责任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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