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刑事案件的验伤,与处理民事案件的鉴定有所不同。
在接到刑事案件的报案后,会有专业的鉴定人员介入,而无需像民事案件那样自行寻找鉴定机构。
被鉴定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必须持有办案机关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
其次,需要携带病历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例如X光片、CT扫描、MRI影像等);
最后,还需要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在满足上述要求后,被鉴定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委托单位办案人员的陪同下,前往指定的鉴定机构接受检验。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法医学专家将立即启动鉴定程序,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检验。
若经检验发现,鉴定所需的病历资料不够完备或者尚未完成医疗部门的其他必要检查,委托单位有责任敦促当事人尽快完成相关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且必备的病例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