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涉及到的共同债务纠纷,应按照以下方式妥善处置:
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所产生并需由夫妇双方共同分担的债务,应当在离婚之后由他们共同负担还款责任;
如夫妇双方共有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该项债务,或者将财产分配为各自主有,此时应通过双方协商来确定如何清偿债务;
若协商无果,则可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