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癫痫轻度症状患者;
2.轻度中毒性周围神经病导致感觉障碍的患者;
3.存在脑挫裂伤但并未产生功能障碍的患者;
4.接受过开颅手术且康复状况良好无功能障碍的患者;
5.颅内存在异物但并未对其功能造成影响的患者;
6.因颈部外伤导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经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治疗后无功能障碍的患者;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两项或轻度毁容的患者;
8.发际边缘出现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要佩戴假发的患者;
9.颈部瘢痕畸形,但并不影响正常活动的患者;
10.全身瘢痕覆盖面积大于等于体表总面积百分之五的患者;
11.面部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八平方厘米(注:
2为平方)或三处以上大于等于一平方厘米(注:
2为平方)的患者;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留腰部疼痛的患者;
13.接受了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的患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