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凭借自身优势地位或对手方经验匮乏等因素,导致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显而易见地存在巨大的差距。
这种显失公平的合同本质上属于可撤销合同范畴,也就是说,受其侵害的一方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裁定撤销该项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显失公平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之间有着显著区别,后者一经认定立即失效,而前者则需由受害方主动发起撤销程序后方可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