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合同装修款延迟支付是否构成违约这一问题,我们可以明确地回答,该行为确实构成了违约。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法律后果,而作为装修工程的提供者,他们对已经圆满完成的工作成果具有合法的留置权或有权依法拒绝交付相关款项。
在具体的装修承揽合同实施过程中,定作人必须依据双方确定的期限,如期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如果未能依约履行此项核心义务,无疑将被视为是一种违约行为。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若定作人未能及时履行付款义务,那么承揽人则有权利对已完成的装修成果进行留置,或者依法拒绝交付相关款项。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