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的重复质押行为并不被视为非法行为,亦不受法律所禁止。
然而请注意,针对这一问题的详尽规定尚未明确列入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唯独在外商投资企业领域内,股权则严格禁止进行重复质押。
在此种情况下,如若在质押期内,未经质权人的首肯许可,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将无法转让或再次用作质押已作抵押的股权,并且无法减少其相应的出资额度。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