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针对其发明创造首次向某一国家提交专利申请之后,倘若在法定有效期限之内,再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同一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时,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所设定之规则,其后续的申请将被视为以首次专利申请之日为其申请日期。
此项由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并行使的权利,即我们通常所称的“优先权”。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