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典型情境下,若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出现漏诊状况,院方有义务负担相应责任并作出补偿。
倘若医院未能在诊察过程中对病患实施详尽的身体检查,使得病患身患严重病症未得到及时诊断,进而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导致病情恶化加剧,即便医方的漏诊行为并不构成医疗事故范畴,但病患仍然有权依法追究医院的违约责任,亦即对与漏诊相关的各项损失履行民事赔偿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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