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境外婚姻登记所需准备之相关资料包括:
申请人个人持有的有效护照或其它国际通行的旅行证件;
由申报人所在国家公证机构或具有职权的部门所开具的、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地大使(领事)馆认证,或该国在我国设立的相应使(领事)馆认证了其未婚状况的证明文件,或是由当地的驻华使(领事)馆直接开具的关于申请人未婚状况的证明文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