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在哪个地方,看守所都会将当事人的款项予以妥善处理并归还本人。
在这里,看守所会为每一位嫌疑人都设立一个独立的个人账号来储存财务,这些账户里的存款便视为是他们的私人财物。
而当这些人最终获得释放,且从看守所离开的那一刻起,看守所就有责任和义务将原先存入的现金全数奉还给他们。
需要注意的是,看守所作为国家专门用来关押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执法机构,其内部的饮食供应皆由国家承担,但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则需要由他们自行购买。
如果您希望向在押人员的账户中存入资金,请在正常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前往看守所的内勤部门进行办理。
至于账户中的余额部分,在当事人离开看守所之际,都可以进行提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四十九条
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