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规,如若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而对此存在质疑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异议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的第十一条规定,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倘若有如下任何一种情况出现,皆有权向执行法院提出纠正申请:
(1)无理应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所公布的失信信息存在不实之处;
以及(3)失信信息应予以删除。
第十二条则明确指出,对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要求纠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的十五天之内进行审查,若理由充分,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
反之,若理由不足,则应决定驳回。
对于驳回决定持有异议者,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天内向上级人民法院递交复议申请。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的十五天之内做出裁决。
在此期间,原决定仍需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