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贷款行为的相关规定中,涉及到了一些非法行为。
具体包括非法从事金融活动,以及非金融机构利用合法借款形式来掩盖其非法金融活动的现象。
此外,我们还需注意到企业间的贷款合同问题,这种合同可能存在着名为联营实则为借贷的情况。
而且,任何一方如果是通过欺骗、恐吓或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得另一方在并不情愿的情况下达成了贷款协议,那么这个协议都应该被判定为无效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