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罪行的主要侵害对象乃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所严重破坏的社会关系体系;
其次,在犯罪客观方面,我们可以明显发现该罪行的具体表现主要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密切联系或是已从国家机关退休的相关人员,借助于他们原先所拥有的职权或者原职权所带来的各种便利条件,向请托人索要财物的不当行为;
再次,从犯罪主体的角度来看,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个罪行的实施者往往会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家属或者与其有着紧密关联的人士;
最后,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这种行为通常都是由行为人有意识地进行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