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继承人在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之后又申请撤回的问题,其应对措施如下所述:
首先需要当事人与其所有继承人协商发展意见,若全体继承人皆赞同该撤销行为,那么他们仍可依原协议各享有应有的继承份额。
但若各方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撤销的申请必须提交至人民法院,由法院通过核实相关事实和理由来裁定是否批准该撤销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