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时,雇员具有离职的权利。
无论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长短如何,雇员都可在合同执行期间选择辞去现有职位。
这种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力被称为“求职权”。
然而,对于任何试图离职的雇员来说,他们必须遵守一项重要的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若未能按照规定履行此项义务,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用人单位带来的经济损失。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雇员需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通知,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而在试用期内,雇员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便可解除劳动合同。
即便用人单位的管理层未在离职通知上签字批准,雇员仍有权在通知期满后离开原单位。
如用人单位未能依法履行相关手续,雇员可通过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申请劳动保障监察来维护自身权益,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其法定职责。
劳动仲裁通常包括以下四个主要环节:
当事人申请、审查受理、仲裁准备和仲裁审理。
首先是当事人申请阶段,当事人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以及相关的材料和证据。
其次是审查受理阶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再次是仲裁准备阶段,仲裁委员会在决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之后,应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组建仲裁庭。
最后是仲裁审理阶段,仲裁庭应在开庭前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日期和地点;
如当事人因故无法按时参加庭审,可在开庭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