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性质特征,对因欺诈以及强迫而缔结的合约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别。
首先一类是由一方当事人在欺诈和强迫的手段下签订的合约,此类合约往往会对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因此应该被判定为无效的合同;
另一类则是一方当事人在欺诈和强迫的手段下签订的合约,虽然没有直接地损害到国家公共利益,但却对集体或者第三方的权益构成了侵害。
对于这一类型的合约,应当按照可撤销合同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