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领域内的司法协助是指当我国的司法机关与他国始终按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或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以及互惠原则展开协同工作,旨在相互协助并代表对方开展特定的法律程序动作。
此项活动的主要内容涉及到引渡、替代传送文书以及代替收集证据等方面,同时也包括了彼此间的委托鉴定、勘验、检查、搜查和扣押等事项,以及互相代为通知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以及互相移交物证、书证等重要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