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关系到期之后,若经双方面议达成共识,是完全可以进行续约的。
只需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以明确续约事宜,亦即原有的租赁合同依旧有效,唯需变更租赁期限而已。
倘若租金或其他事项亦须做出相应调整,可在补充协议中一并予以明示。
然而,必须强调的是,续订后的租赁期限自生效之日起,其总和不得超过二十年。
如有超出二十年之情形,则超出部分将被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