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本票具备流通转让特性。
作为由银行签发并出具的承诺文件,银行本票确认自身在确定日期无需附加任何前提条件即可兑现向收款方或持有者支付相应款项的责任义务。
依照相关法律条纹,所有银行本票皆必须进行明确记载且添加持有人姓名用于辨识,从而确保其能够合法地进行转让程序。
在此过程中,银行本票的所有权人有权利对本票实行背书操作,即将本票背面的“背书”栏目内进行背书,并加盖本单位预先设定的银行印鉴以示确认,同时需注明背书日期以及在“被背书人”栏目内填写接受本票的单位名称。
完成上述步骤后,原持有人可将银行本票直接交付至被背书单位手中,同时向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供其查验核实。
《票据法》第八十条
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