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境内,行使行政处罚权力的机构主要分为三类:
由行政机关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经政府授权后得以实施行政处罚;
以及根据相关规定被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在此前提下,能承担并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应当首先满足两个严格的必备条件:
其一是依法设立,其二则是具备专业能力,能够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其具体操作流程等专业知识。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