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估一份婚姻保证书的效力时,我们应当综合考虑其签署背景、所设定之条件以及所涉及到的权利,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准则进行全面审视。
以下是三种通常被视为无约束力的婚姻保证书类型:
第一种是当出具人在受到威胁(例如在酒店中被亲友团发现有不正当行为)的情况下被迫签订保证书,而且在发现这一事实之后,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保证书,那么在此情况下,由于保证书已经被撤销,因此没有任何效力;
第二种是保证书中涉及到抚养权归属问题的部分无效,尽管如此,法院仍然需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处理这个问题;
第三种是保证书中涉及到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例如:
如果保证书中规定只有在一方提出离婚或者与其他异性保持联系或交往的情况下方可达成某种协议或获得某些利益,或者保证离婚后不得再婚等等,这些都属于无效条款。
然而,除了以上列举的几种情况之外,那些以重婚、出轨、家庭暴力等严重违反婚姻忠诚义务的行为作为达成某种协议的前提条件,或者以财产权益作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在法院作出离婚判决时,一般都会被认定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