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中,建设单位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实际使用者进行相应补偿。
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房屋补偿费用(亦称“房屋重置费用”),旨在弥补因拆除原建筑导致的所有权人经济利益损失,以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作为参考价值,依据每平方英尺的价格进行精确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主要用于缓解被拆迁房屋住户因临时性居住需求而产生的困扰,如临时租赁住房、自行寻找临时居所等,以其临时居住条件为基准,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家庭人数,按月给予相应补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