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孕妇身怀六甲之际,倘若作为丈夫的男方执意欲提出离婚,这种行为实际上是被禁止的。
然而,对于女方来说,她却有权自主选择是否提出离婚申请。
依照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即便是在女性怀孕期间、分娩之后的一年以内或是终止妊娠半年之内,男方也无权提出离婚诉讼。
然而,当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或者经由人民法院认定确有必要开始审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时,此规定则不予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