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报捕”,乃是提交审批逮捕建议的过程。
公安机关在发现案情所提供的证据足以支持逮捕行动,且存在实施逮捕劝必要性的情况下,便会向检察机关提交审核批准的请求。
而检察机关则需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外,公安机关若对已被拘留的人员,认为其需要进行逮捕,应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日内,提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检察院在进行逮捕审查批准时,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但如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检察院也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1、对于逮捕的合法性存疑;
2、犯罪嫌疑人主动提出希望与检察官当面陈述的请求;
3、侦查活动中可能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