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纠纷的初次审判阶段终结之后,尽管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鉴于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遵循劳动仲裁前置原则,所以在初次审判阶段结束之际即意味着诉讼流程已然启动,因此前述仲裁环节所下达的仲裁裁决尚未具备法律效力。
如果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持有异议,其有权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