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造企业债券罪的具体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首先,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为我国有关有价证券管理制度;
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为:
行为人违反了国家关于有价证券的相关管理法规,实施了伪造或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并且其涉案金额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较大”标准;
再次,本罪的犯罪主体为所有一般自然人;
最后,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为之。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