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企业破产清算流程的事宜上,职工债权人享有的权益应优先于各类担保性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实施的《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在清偿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之后,应当依据以下优先级进行剩余资产的清算偿付:
首先,破产债务人欠员工的薪资、医药费用及伤残补助等相关支出,以及应当纳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其次,破产债务人拖欠的除上述款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欠税款;
最后,普通破产债权。
若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满足同一顺位的清偿需求,则需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分配。
此外,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参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