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潍坊市的员工,若受到工伤并经鉴定确认为七级程度,其对应补偿标准规定如下:
首先是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此款应在员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际,依照本地区截至该时间段内的职工上年度全社会13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计算;
其次是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其金额为20个月的平均工资;
最后,如果员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那么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将在此前述标准的基础之上再额外增加50%。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