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离婚居住权的含义如下所述:
若房屋为配偶一方个人在婚前所购置或租赁的财产,鉴于婚姻关系解除时双方负有扶助困境一方的义务,特别是遵循保护女性权益的原则,即使在明确房屋所有权或租赁权益归属之后,法院仍可能判决未取得房产的一方继续拥有居住权,直到他具备自行迁出的能力为止。
这一权利在乡村地区的夫妇离婚事件中通常用于保护女方的居住权;
而在城镇租赁私人住宅期间,此类保障则更多地倾向于非租赁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