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共同借款的情况下,所有的借款人皆为共同债务人。
每个债务人需按确定的应承担的份额履行义务,若份额无法明确划分,则将被视为等额。
然而,债权人有权向其中任一债务人进行索偿,请求其归还全部贷款债务;
而在该债务人清偿完毕后,他/她可再向其他未履行责任的债务人提出追偿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