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主提出离职的情况,通常被视为解除劳动合同,而非终结劳动合同。
事实上,终止劳动合同涵盖了诸如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等多种情况。
然而,当劳动者决定离开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通知,如果处于试用期阶段,则需提前三天进行通知。
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有义务依照相关法规,为员工妥善办理离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