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清算的设定条件,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叫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其实是指在债务方对于要求其偿还的到期债务,由于已经失去了清偿的能力,从而导致其无法完成实际的资金支付,这种现象又被称之为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
其次,如果一家公司的净资产已经低于其所欠债务的总和,亦或是表现得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那么就可以认为这家公司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
这里所说的资不抵债,实际上就是指债务方的负债额已经超出了其实际拥有的资产价值。
换句话说,我们在评估债务方的偿还能力时,只需要关注其实际拥有的资产,而无需考虑其他可能影响偿还能力的因素,例如信用评级、经营能力等等。
在进行具体金额的计算时,无论这些债务是否到期,都应该将其纳入总额之中。
只有当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得到满足时,才能够向相关部门提出对该企业进行破产申请或宣布其破产。
《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