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进行消费和支付时,使用并未获得相关机构合法授权且制造或篡改过的信用卡;
或者,使用通过虚假身份信息和资料申报而获取的信用卡。
(二)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注销但仍然具备支付能力的信用卡。
(三)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交易。
(四)明知自身无法偿还且违反了相关规定,故意透支数额较大的款项,对此发卡银行已经发出过催收警告但被述人士依然不予理会。
以上所述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过了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者规定的还款期限,并且在经过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之后,仍然没有按照约定归还欠款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