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情况下,婚内达成的关于
孩子抚养事宜的协议均无法获得
法律效力。
因为无论男女各方是否正在履行婚姻义务,或者是否已正式结束婚姻关系,他们对于自己尚未成年的子女皆负有法定的、不可推卸的
抚养责任。
如男女双方仍在婚姻
存续期内,那么双方自然而然地拥有承担抚养、培养和关爱孩子的义务,并无议决于某份协议之中的说法可言。
同样地,即便在分工明确的
离婚之后,也不能仅凭协议来逃避自己应尽的抚养职责。
值得关注的是,按照自正式实施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明文规定,夫妇双方有且应当平等地享受对未成年子女的
抚养权、教育义务及保护责任;
同时,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与保护的责任,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分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