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限于经过刑事拘留之经历并不构成所谓之“案底”。
所谓“刑事案底”,意即面临法院正式审理并经判决判定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信息、具体犯罪事实及审判过程的相关记载以及最终判决结果等诸多方面的综合性文件资料。
在刑事诉讼领域,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针对自身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展开调查取证过程中,遇遇到法定紧急情况下,对于现行违法行为人或重大嫌疑者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自由实益的强制措施。
需要明白的是,刑事拘留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而仅仅是侦查工作中的一项强制手段而已。
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法院确认有罪的情况下,刑事拘留并不产生案底。
仅当涉及到对罪行的刑事处罚时,方能形成所谓的“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