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影性作品的版权属于制作方所有,然而,编剧、导演、摄影师、歌词作家以及音乐家等人则拥有关于其署名权的专属权益,且他们有权力根据已签署的合同条款向制作方获取相应的报酬。
特殊情况下,对于本规则中的视听作品,其所有权的归属应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确定,若无达成的共识或未做出清晰的规定,则此类作品的制作方将拥有所有权,但原创作者仍然保留署名权及收益分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