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有一方自愿承担了对方在婚前欠下的债务,那么在他们选择离婚之后,有权向先前的伴侣追索相应的还款金额。
因为,从通常情况来看,结婚本身并未能使一方在婚前所背负的债务转变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责任,因此,另一方在法律上并无义务进行偿还。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明确指出,债权人对于一方在婚前所负担的个人债务,向其配偶提出要求履行偿还义务的请求,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该笔债务确实被用于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则此种情况应视为例外。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当夫妻双方决定离婚时,他们需要对共同拥有的财产进行清算,并以这些财产作为基础来偿还共同的债务。
如果共同财产无法完全覆盖债务,或者财产已经分别属于各人所有,那么双方应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定如何进行债务的清偿;
如果协商无果,最终的解决方案将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