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达成合意之后,仍可解除该合同。
同时,当事人之间亦可自行约定设立解除合同的约束条件。
当这些条件达成,赋予解约权之人即有权决定解除租赁合同。
至于无任何约定的情况下,以下几类情形的出现,同样可视为法定的解除合同理由:
(一)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承租者无法达到签订该合同的初衷和预期;
(二)在法律规定的履行期限完全结束之前,若缔约方已经明确表示或者通过自身行为,展示其将不再履行该合同中的主要债务义务;
(三)在履行期限广被期待的时间段之前,如一方已经表现出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的倾向,在经过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的等待之后,仍然无法履行相关义务;
(四)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违反合同中其他条款的行为,进而干扰了合同目的的顺利实现;
(五)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情节下,同样具有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