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从事交通运输活动中的犯罪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依据刑法第133条规定对其进行量刑,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肇事后导致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且需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
2、肇事后导致三人以上死亡,且需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3、肇事后给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带来直接损失,且需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同时无力赔偿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
若交通肇事导致一人以上重伤,且需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并且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则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1)饮酒后或使用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2)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3)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仍继续驾驶的;
(4)明知所驾机动车为无牌照或已报废的机动车仍继续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事故现场的。
此外,如果交通肇事行为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被视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1)肇事后导致两人以上死亡或五人以上重伤,且需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
(2)肇事后导致六人以上死亡,且需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3)肇事后给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带来直接损失,且需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同时无力赔偿金额超过六十万元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