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同当事方欲变更已经达成一致的不可更改的条款时,必须经过双方的共同协商。
在得到对方明确同意并且确保此变更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才可对那项条款做出改变。
这一原则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所确立的。
根据该法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只要当事人之间能够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他们便有权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
同时,根据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一个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首先,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其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最后,该行为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