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交通事故受害者所需负担的医疗费用应以医疗机构开具的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及病案资料、诊断证明书等各类可信度较高的举证材料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
若赔偿责任人对于受害者的诊疗是否拥有必要性及合理性的争议或疑虑,需承担此方面的正面举证责任。
关于医疗费用的赔偿额度,则应该在一审审判程序结束之前,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总额为准。
若涉及到器官功能的恢复锻炼中所需的康复费、轻度必要的整形整容费用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等待其确实发生之后再行提出诉求。
然而,倘若依据医疗证明或专业鉴定结果表明不可避免会出现的医疗费用,可以将这些费用视作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的一部分,并进行统一赔偿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